最高人民法院要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表示,为完善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深入调查研究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作为案件事实,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了部分被请求保护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据统计,自2001年7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